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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园林局职责
园林局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本市
风景名胜、城市绿化的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全市风景名胜、城市绿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
城区和有关部门制订园林绿化计划。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全市破坏风景名胜、城市绿化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
(四)、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保护;依法审批城市移伐树木、临时占用绿地事项、保护古树名木、审
查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指导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绿化建设和
竣工验收。
(五)负责审核风景名胜区规划;核准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景点的分类和定级;负责新建公园、景点工
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并监督实施;负责直属风景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占用城市绿地、损坏树木花草绿化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参与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
中绿化经费和城市重点绿化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制定城市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定额。
(七)、制订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研攻关、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工
作;组织园林绿化专业学术交流和外事活动,指导市园林绿化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指导区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业务;评选表彰花园式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九)、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纪检监督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篇:园林绿化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和城市同林绿化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规划、计划;拟定林业
发展和城市岡林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及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林业和城市绿化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林业和闻林绿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参与制定相关经济调节政策。管理市级林业和园林绿化资金,
监督全市林业园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工作;监管国有林业、园林资产。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全民义务植树、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
化治理工作;审査造林绿化施工设计;组织造林绿化验收;指导林业和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承办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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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织编制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长防林工程等林业生态工程规划及计划;指导监督工
程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工程报账制度等管理工作。
5.负责城市绿化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城市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
化比例和分布的审核认定;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
6.负责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报批;负责公共绿地、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
地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
7.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和城市绿地的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査、动态监测和汇总工作;组织编制
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政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并督促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指导林地、
林权管理,依据审核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
工作;参与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8.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拟定保
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9.指导护林防火、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公园、林
区社会治安,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负责全市森林和绿地系统病虫害预测、
预报和督促防治工作。
10.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对林业产业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分类改革;指导林业企业改革,推进现
代企业制度;按权限审批林业重点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指导种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药用
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11.拟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制定行
业质量等级、定额标准、技术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人才培训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
12.承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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