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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配餐(食堂)管理,努力为广大师生提供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质优价宜的就餐服务,健全维护教育领域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与学生营养健康,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不断满足学生对美好校园生活向往,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加强部门联动,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切实抓好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联合成立中小学校配餐(食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负责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建立健全配餐(食堂)管理制度、落实配餐(食堂)管理工作主体责任;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厉行节约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指导中小学校规范配餐(食堂)财务管理、配餐企业招投标、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物资采购等工作,持续推进规范化食堂建设;指导中小学校完善配餐(食堂)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配餐(食堂)评价考核等。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中小学校配餐(食堂)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对学校食堂、配餐单位开展检查,依法查处涉及中小学校配餐(食堂)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中小学校配餐(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督促学校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对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小学校是配餐(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配餐(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集中用餐陪餐、外购食品查验、集中用餐信息公开、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饭菜质量监督等规定,每周对配餐(食堂)内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认真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

三、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一)坚持公益原则,规范运营机制。中小学校配餐(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努力为广大师生提供卫生安全、营养健康、质优价宜的就餐服务。

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具备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学校食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行员工劳务外包进行专业化劳务服务,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劳务外包企业,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已经实行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到期后原则上不再签订新的合同,改为学校自主经营;确需引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并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学校与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确认监管方式,明确双方在食堂管理服务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委托经营食堂的中小学校,不得向受托经营方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

已经配建食堂的学校原则上应采用食堂供餐;不具备食堂建设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采用校外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采用校外配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严格执行《XX省教育厅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县(市、区)教育部门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配餐单位;纳入范围的校外配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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