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0202.docxVIP

K1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02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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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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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提示:

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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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

2.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在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银行(含各个营业网点)的平均存款余额与六万元的较小者。

4.您享有的其他重要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单质押贷款等权利,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从事本合同所附《高危职业表》中所列职业活动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8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保险投资是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根据资产负债匹配的投资原则,兼顾不同投资品种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通过对固定收益资产和权益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寻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分红保险投资将根据保险人所能承受的风险以及该保险的负债特征和产品特征,结合各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点,制定符合不同产品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

本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具有充裕市场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天安人寿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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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

2、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以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

3、开放式基金;

4、封闭式基金;

5、法律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允许分红保险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

1.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2.本年度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

3.本年度实际费用率与预定费用率之间差异形成的部分;4.退保等保单状态变动产生的损益;

5.精算评估方法与基础、税收政策及财务核算方法变动产生的损益;6.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年度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年度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形式实现,即在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保险金额,所增加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则与原保险金额同样得到保证,并同时计入下一次年度红利分配的基础,也就是说,年度红利是按照年复利方式分配的。本公司将承担提供上述保证带来的一切风险。

终了分红分配的红利称为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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