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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试行)--第1页
危险和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试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
【2013】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
理条例。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
称上述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
例。
第二条上述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
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
化学品种类见附表一。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
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
和品种,见附表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
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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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精神药品。目录见附表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
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非法交易。
第五条计划与采购管理
教学和科研所需上述物品的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使
用人提出申请,所在实验室负责人签字,院部系审核,管理职能部门
审批后,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国有资产管理
处采购上述物品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运输与储藏管理
1.运输上述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剧烈震动、撞击、摩擦、
重压和倾倒。
2.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3.易燃品、油脂类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装氧气容器和强氧
化剂同车装运。
4.盛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事先要严格检查,不得用报废或质量
不合格的容器装运。
5.不得随身携带上述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上述物品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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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
麻醉和精神药品必须放置在专用库房内,且房间有监控、防盗、报警
装置;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需单独
存放于保险柜中。
7.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
品需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用
多少领多少”、“钥匙与密码分开”的管理制度。
8.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存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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