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网络安全检测与修复费用保险条款.docxVIP

华泰财险网络安全检测与修复费用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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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网络安全检测与修复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它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合法使用网络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保险人指定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合格后,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架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网站服务器无法正常访问的,对于被保险人聘请保险人指定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将被保险人的网站服务器恢复到能够正常访问状态而实际支出的检测与修复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所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未经对方授权,主动攻击、潜入他人网络所引起的对方防御、反攻击等行

为所导致的网络安全事故;

(四)任何官方机构、政府、军队及其所属机构组织实施的网络攻击、侵入等引起的网络安全事故;

(五)被保险人使用的操作系统或软件本身自有的以及未及时升级导致的缺陷、漏洞。

第五条下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第三方潜入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物理性破除网络安全系统的;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故意泄露网络安全系统口令的;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主动关闭网络安全系统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电子数据丢失、损毁、修改、损坏、破坏或删除而发生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硬件损坏导致的硬件本身损失及因被保险人的硬件损坏产生的其他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恢复电子数据而发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因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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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因网络安全事故泄露第三方信息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升级网络安全系统而支出的额外费用;

(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聘请保险人指定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进行网络安全系统修复,

自行或聘请保险人指定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修复而支出的费用;

(八)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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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保险人指定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合格的证明;

(四)保险人指定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系统修复费用的发票及清单;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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