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津贴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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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

年满20周岁(含)至50周岁(含),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乙型肝炎并且符合保险人认可条件的妊娠女性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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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建议接受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被保险人一直遵医嘱,且所接受的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符合乙型肝炎母婴阻断治疗专家共识,如果出现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失败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津贴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药物的并发症、副作用或妊娠等原因而导致遵照医嘱停服药物,停服药物的时间不超过一定期限(具体时间在保单中载明),以便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恢复至能够继续服药,该停药视为暂时性停药,视为该被保险人一直遵医嘱接受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治疗;如果被保险人停服药物的时间超过前述规定,无论被保险人在停药之后是否再次服用药物,该停药视为永久性停药,保单责任终止,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流产、引产、胎停而未能分娩出活体胎儿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乙肝病毒母婴阻断治疗失败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

药品的影响;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坚持用药;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五)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被保险人患肝癌、肝硬化;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八)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遵照要求提供乙型肝炎病毒血清标志物(HBsAg、抗

-HBs、HBeAg、抗-HBe和抗-HBc)、乙肝病毒DNA(HBVDNA)水平、肝功能生化指标和上腹部超声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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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保险人因为药物的并发症、副作用或妊娠而遵照医嘱停服药物超过保险单约

定的时间;

(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流产、引产、胎停而未能分娩出

活体胎儿的。

第七条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和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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