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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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实施方案

一、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申报的租赁

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全部纳入保障性租赁住

房规范管理。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

符合规定的均应重新向市县住建部门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

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保障性

租赁住房专门支持政策。各相关市县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建设的租

赁住房项目进行排查梳理,按规定做好项目准入管理工作。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

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利用闲置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

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改造、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

防安全评估,改造、改建方案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鼓励建设单位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套商业设施。

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

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

(三)规范项目租住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不同的筹集建设

方式,组织建立保障对象进退监管机制,规范保障对象租住行为。要

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机制,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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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

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应在1

年以上,不超过3年,到期仍符合条件能够重新签订,不得上市销售

或搞“以租代售”等变相销售。要积极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信息服

务、租赁交易管理、租赁信用管理、租赁价格管理等更加规范、公开、

透明,稳定租赁关系,稳定租金水平,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成长租

房市场的主要供给来源之一。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与用人、

用工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租赁合作关系,通过批量供给保

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方式解决用人、用工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住

房困难问题。

(四)明确项目退出管理。对于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造、改建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约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时间一般很多

于5年,合同期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备注事项,合同期

限满后自然退出。对于利用新供应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时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评估补偿。

二、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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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全省各市县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

房。人口净流入的城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所在市县确定为发

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首批重点市县。其他市县可根据当地人口、产业

发展状况,报经省政府审定后,调整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市

县。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当地一定区域范围内

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0%以

下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保障对象

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优先保障

对象、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和引进人才,应予以优先保障。

(三)实施主体。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

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

筹集、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发挥带动引领作用,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企业参与保障

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国资监管部门在对其实施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评优时应予以考量。

(四)筹集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盘活改造各类闲置住房、

改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

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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