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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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各地监督机构依法妥善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

续事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

〔2014〕3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和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先施工后补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行为违

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属于违反行

政法规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文简称“监督机

构”)发现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规

定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格式参见附件3)。

第二章程序

第三条处理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事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告知

监督机构的受理人告知补办经办人下列内容:

1.桂建质〔2014〕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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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6条、5.0.7条和5.0.8条的规定;

3.本《指南》的有关内容。

(二)建设单位开展补办监督登记手续前置工作

在补办监督登记手续之前,由建设单位针对工程实体已完工

部分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1.收集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以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并书面确认

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具体部位、需检测的项目及检测数量。

3.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编制

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认可。

4.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订立委托检测合同。

5.按本《指南》第四章进行检测和评价。

6.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补办条件符合性判定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仅反映出施工过程受

控或基本受控并且可以追溯;检测结果合格仅表明所检项目质量

合格。以上2种情形并不表明已施工的工程实体质量全部合格,

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是否能反映工程质量的全貌有待

评价结论确定。只有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检测

部位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且检测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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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工程质量方可评价为合格。因此,先施工的工程应全

部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补办监督登记手续: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不完整的应参照

GB50300-2013第5.0.7条的规定,加大检测抽样数量以推定材料

质量状况和施工质量水平,直至能补足所缺失质量控制资料的空

缺。

2.检测部位的代表性和取样数量能反映工程质量全貌并

且检测结果合格;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按GB50300-2013第5.0.6

条的规定处理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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