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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

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

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x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

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

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二、购进、贮存、管理和使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必须遵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入库和取用须及时登记

注帐,并每天进行清点。

三、药剂科必须严格监督和指导各临床科室合理使用毒性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医教部。如发现

滥用情况有权拒发,并直接向医教部汇报,以便及时检查、处理。

四、药剂科和各临床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帐、专册、

专门处方)管理,同时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药品库房要设置

“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

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毒性药品、放射

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治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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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

方。

六、医务科、药剂科负责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

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

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

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七、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需长期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病员,认真

填写病历(门诊药局保存),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病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病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八、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

构内使用。

九、为门(急)诊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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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

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

病员,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

十、为门(急)诊癌症疼痛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开具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一、为住院病员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

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二、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

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

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三、临床科室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

(急)诊癌症病员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病员,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

一次。

十四、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

日编制顺序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

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药剂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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