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知识】IT项目管理中的三权制衡机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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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知识】IT项目管理中的三权制衡机制--第1页

IT工程治理中的三权制衡机制

在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通过引入IT监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来协调解决工程中

的问题,保证工程的成功,已经成为保证大型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惯例.然而,由于IT监理

市场的开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还存在种种问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系统工程工程建设实行的治理体制是:一个体

系、两个层次〔参见链接〕、三个主体.三个主体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

位,他们在信息系统工程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当了不同的任务、责任、权力和义务,代表了

各自不同的利益,形成三权鼎立的局面,为实现同一个工程目标在不同的岗位上而努力工

作.

IT工程治理中的三个主体

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治理活动涉及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这三者

即是工程工程实施的主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和承建单

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监理、被监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所签订的合

同所确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1.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工程发包与承包关系,这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按双方

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建单位按合同约定来完成工程,并得到自己的收益.建设单位

和承建单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都负有赔偿他方损失的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是投资者或投资授权者派出的代表组,也可以是全面负责工程工程筹

资、工程建设、工程完成后的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的承当资金风险的治理组

织.如果技术改造工程是由企业投资的,企业派出的领导班

子就是建设单位;由多方合资的,其成立的董事会就是建设单位;由政府投资的,其设

立的管委会或工程指挥部就是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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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单位承当了工程工程的建设任务,负有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责任.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通过合同来约定,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干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否那么将被视为侵

权行为;反之,监理工程师也必须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不得与承建单位有什么经济联

系,更不能串通承建单位侵犯建设单位的利益,否那么,建设单位将利用法律手段,使监理

工程师离开工作现场.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主体,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现实情况,

建设单位把工程工程委托给监理单位之后,主要精力应放在积极创造实施工程工程根本

条件和外部环境方面去,如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联系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决定工程工程

建设的重大变更,协调各方关系等内容.在这些工作中,如果遇到技术方面的问题,可以由

被委托的监理单位提供咨询或协助,建设单位不必再组建大的工程指挥部调集众多的筹

建人员,只需配备少数工作人员组建一个精干的工作部门就行.

工程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实施的监督治理上,如协助建设单位

选择承建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催促建设单位、承建方履行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和施

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分包组织审核施工组织与协调工程建设的实施,

检查验收工程质量,限制工程进度与费用,进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

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延期等.

3.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虽然没有经济法律

关系,但两者是相互平等的主体.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了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工

程师根据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权限,在这个权限范围内对承建单位执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

对被监理方实施监理是监理委托合同赋予的权力,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和治理是被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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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尽的义务.被监理方应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提供方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监理单位

在监理工作中既要严格,又要客观、公正、热情效劳,积极维护被监理方的合法权益,同时

又要积极帮助被监理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在坚持质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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