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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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第1页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主编部门: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80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院会同有关部门所属设计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

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

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

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对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

东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同济大学、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航空部第四规划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

究所等十三个单位组成。

修订本规范时,根据我国给水工程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保留了原规范中

适用的内容,删除、修改了部分条文,并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修订过程中,曾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原规范中有关冷却、稳定和软化、除盐部分,因已另有规范规定,

故全部删去。本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其中包括原规范第八章有关生产辅助构筑物的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指导我国给水事业的建设,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第1页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第2页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

设计。

第1.0.3条给水工程设计必须正确处理城镇、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

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第1.0.4条给水工程的规划应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进行设

计,并应认真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给水的协作。对于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

力。

第1.0.5条给水工程系统中统一、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

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

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第1.0.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系统(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

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水资源缺乏地区一般不宜采用直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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