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docxVIP

华泰财险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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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合法开展网络服务或/和销售,并提供正品保证、保修维护或其他类似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服务承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和服务的,并享受服务承诺保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电子交易订单后,未按照服务承诺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投保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服务承诺约定的赔偿标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免赔额/率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人将投保人同意并签署的且载明于本保险合同内的服务承诺作为本保险合同下判定投保人是否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赔偿金额的标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

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

为。

(七)网络故障,如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及/或其雇员采取欺诈的方式,或与被保险人及/或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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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订立买卖合同的;

(三)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及服务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五)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的;

(六)被保险人确认收货后未在投保人在服务承诺中约定的消费者保障维权期限内提出

要求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七)载明于本保险合同内的服务承诺之外的赔偿责任;

(八)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履行服务承诺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精神损失赔偿、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

金;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一产品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全部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足额的保险费。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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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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