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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

前提的。在实际业务中,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

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一、概述

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

金额的资金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票据权

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如背书转让、申

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事

实上,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失票人必

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

(一)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

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

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请求偿还

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在行使顺序上,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因

此,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

的丧失。但是,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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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

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票据关系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常表现为复杂的多数人之间的债权债

务。当票据债务人为多人时,某个债务人因被追索而清偿债务的,票据权利人的特定票据权

利就会得以实现,这并不一定会导致整个票据关系的丧失,票据关系会在其他票据当事人之

间继续存在。也就是说,此时票据权利只是部分丧失而非全部丧失,只有当票据关系在全体

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丧失,才是票据权利的全部丧失。

(三)从票据的完全证券性质来看,可分为票据权利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由于票据的完全证券性质,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结合,票据的持有就证明持票人的

权利。绝对丧失是指如涂销、腐烂、撕碎等导致票据在物理上的消失或关键要素难以辨认;

相对丧失是指如遗失,被盗等导致票据权利的丧失。在票据权利相对丧失的情况下,由于票

据具有无因性和流通性,可能会导致该票据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

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风险。因此,在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保障票据真正权利人利益的实现。

三、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分析

(一)因未遵期提示票据而丧失

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持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才能行使票据

权利。提示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提示必须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进行。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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