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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严防恶性事故发生,保障学校

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剧毒化学品。

第三条学校涉及危险、剧毒化学品的申请、采购、使用、储存,以及废弃物、

包装物处置等,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危险、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级管理。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审核,废弃危险、剧毒化

学品及包装物,以及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集中或委托处置

的管理;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采购审核、准购证申请和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

督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小量采购,危险、剧毒

化学品的仓储保管、登记发放和使用管理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负责危险、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设置危险、剧毒化学品专用存储仓

库或保管室。剧毒化学品存储保管人员、存放地点须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

卫处备案。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存放危险、剧毒化学品的仓库及

盛装容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危险、剧毒化学品专用存储仓库或保管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

根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

防晒、调温、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危险、剧毒化学品储存地点严禁吸烟或使用

明火。

第七条危险、剧毒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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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循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

本账的“五双”制度。

任何个人不得携带危险、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八条涉及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采购、保管、运输、领用人员)

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由相关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证》,或是

具有一定技术等级的专业人员。否则,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剧毒化学品的工作。

第九条危险、剧毒化学品存储管理人员应经常核查实际库存情况,如发生剧

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抢)、误用、流散等突发情况,使用或管理人员应保护好

现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学校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报请公安、安监、环保

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危险、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

第十条相关单位在实验、科研中应尽量使用无毒、无害化学品替代危险、剧

毒化学品。如确无替代品,必须购买、使用危险、剧毒化学品的,由使用单位或

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危险、剧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附件1),经学

校审批同意后按需购买。

第十一条危险、剧毒化学品必须通过学校确认的正常渠道购买和运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运输、接收、转让、受赠和赠送危险、剧毒化学品。

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的购买须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审核,分管校

领导审批,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由实验室与资产管

理处组织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购买。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由供应商直接运抵学校。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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