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国际法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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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相关国际法问题探析

日本大地震及引发的海啸,造成了福岛核电站机组事故,该事故已经达到并

超过国际标准中最严重的第7级,影响范围已经超出日本国界并扩散到周边国家

和地区。本文分析了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在防范和处理核事故中的不当行为,特

别是其向海洋排放核废水的不当行为,认为这些行为已经违反相关国际公约和国

际法的规定,主张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应对核事故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违反国际法

的责任,最后提出了我国针对该次事故应采取的对策。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强震并由此引发海啸,造成了福岛核电站

机组事故,其消极影响,已经超出日本本土而扩及韩国、俄罗斯、朝鲜、中国内

地及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核事故的放射物甚至已经在全球扩散[1](P8)。

周边国家和地区、相关国际机构对福岛核事故予以密切关注,并做出了相关反应。

一、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在防范和处理核事故中的不当行为

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既是天灾,更是人祸。如果日本及东京电力公司(以

下简称东电)恪尽职守,应对得当,在设计、建设、应急预案、事故处理的过程

中能严格遵循核能安全利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事故或可避免。日本及东电对

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福岛核事故的防范、发生、发展及处理过程中,

日本及东电存在以下一系列不当行为:

(一)设计有缺陷

2011年3月22日,日本核安全委员会委员长班目春树公开承认,福岛

核电站设计不周,未考虑非常用发电机和控制棒等重要机器同时失效时的危情处

理。[2]

(二)核电机组设备老化

在日本,运行30年的核电机组即被视为“高龄”机组,但截至2011年3

月26日,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寿命已有40年,称得上是“超高龄”机组。

2010年3月,东电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继续

运营至少10年。而在2011年2月,早就成为其利益共同体的原子能安全保

安院批准了这一申请,福岛第一核电站随后决定为其“延寿”20年。如此“超龄”

的核电机组,为福岛核事故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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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意识缺失、应急方案不科学

早在2007年,一些研究人员便提醒东电,福岛第一核电站存在遭遇海啸

破坏的风险,但东电未予理会。

2004年,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遭遇强震并触发海啸,影响印

度洋周边多个国家。印度南部一座核电站受淹,引发日本国内对核电站安全的担

忧。当时,东电工程师阪井年明带领一个团队分析福岛第一核电站的安全状况。

研究人员着重分析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地震触发海啸,福岛第一核电站遭海啸

袭击的几率多大?第二,按设计标准,福岛第一核电站海堤可防6米高海浪,海

浪超过这一高度的几率有多大?2007年,阪井团队发布的研究报告称,50

年内,福岛第一核电站遭遇高度超过6米海浪的几率为大约10%。报告说:“由

于海啸现象的不确定性,存在海浪高度超过(核电站)设计防护高度的可能。”

不过,东电没有依据这一研究结果修正任何安全方案。东电副社长武藤荣当

时说:“专家没有就这个观点达成共识。”然而,3月11日的地震触发海啸后,

福岛第一核电站遭遇的海浪高度大约为14米。另外,东电内部的灾难应急方案

虽然获得了日本监管机构的批准,也提供了应对小规模紧急事故的指导,但整个

方案能够解决的事故规模与此次福岛第一核电站面临的灾难相差悬殊。此外,该

方案没有对出现核电站自身无法应对的事故的处理方法,甚至没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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