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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第1页
吉林、江苏、上海、北京、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
的时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纷纷依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地方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
生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拉长生育间隔。这个间隔通常是4年,有的是3年。
未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
黑龙江、宁夏、云南、青海
其他情况:
西藏:198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西藏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在藏族干部
职工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但没有对占全区总人口77.4%
的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
直接取消“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
(均以条例执行时间计算)
2002年吉林、江苏
2003年上海、海南
2006年甘肃、新疆、
2007年湖南、浙江、山西
2008年内蒙古
2009年陕西、江西
贵州、广东、湖北
2011年安徽
2012年广西、福建
2013年山东
“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第1页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第2页
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
我国二胎政策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
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
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
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
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
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
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
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
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第2页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第3页
申请二胎生育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
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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