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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第1页

完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

([2002]10号)

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确定。发包人和勘察人、设

计人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浮动。政府指导价的具体实

施办法由XXX、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收

费标准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协商确定。市场调节价

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

量、质量、技术难度、工程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

综合确定。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在勘察设计合同中明

确收费标准,不得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及

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保证其质量。如因勘察设计人员的原因

导致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

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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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勘察设计收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算。发

包人应当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勘察人、设计人不得以未收

到勘察设计费用为由拒绝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XXX、建

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设计费=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

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是指建设项目中单项

工程的概算投资额,设计费率是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或

者《工程设计收费指导价》确定的收费比例。

1.0.4工程设计收费应当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发包人和

设计人应当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收费额。对于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设计项目,可以在政

府指导价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1.0.5工程设计收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当在《工程设计

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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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

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1.0.6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

标准提供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

量等要求。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

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

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1.0.7如果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进行返工。如果返工增加了工作量,发

包人不需要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如果勘察人

或者设计人的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0.8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串通,

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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