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CP管道工程施工地质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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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P管道工程施工地质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本细则依据xx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DJ18——78)、《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等有关规程、规范及设计文件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合同文件土石方明挖、土石方沟槽开挖及回填等工作所需的地质工作。

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2.1检验前期地质勘察资料。

2.2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要求,承包人应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测。

2.3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地质工作计划。

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

开挖方法和程序;

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对地下所有设施在开挖过程中的保护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等。

2.5在开始施工前28天,承包人应提交一份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计划,以供监理人批准。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

3.1.1地下水控制包括地下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

3.1.2地下排水包括排除基坑水和截取另外从开挖边坡或底部渗出或渗入沟槽的水流,以及处理排出的水流。地下排水的目的在于增加开挖边坡的稳定性;防止开挖边坡或底部材料的变位;减少拦板和支撑的边荷载,改善开挖料的开挖和运输的特性;防止开挖底部出现事故和隆胀,以及为回填料的填筑、建筑物的开挖和其他安装提供适合条件。

3.1.3降低地下水位系指在明排不能控制的地层中,降低渗透压力,以防止开挖底部出现事故或隆胀。

3.1.4开挖、安装、回填、浇筑混凝土等工序应保持干地施工,承包人应保持地下水位低于开挖底高程。

3.1.5地下水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沟槽安全系统的要求,并能有效地减少静水压力对开挖工作的影响;为随后进行的施工作业提供一个无水和稳定的地基;防止细颗粒的流失、渗漏或地基层软化;保持开挖边坡和底部的稳定。

3.1.6地下水控制系统的所有设备必须处于良好的状态,并应有足够数量的备用设备,以保证排水持续进行。

3.1.7应安装、运行和维护地下水控制系统,对排水系统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供修改的图纸和计算成果。

3.1.8在回填期间,可逐渐减少排水量,保持水位低于回填面以下至少2m即可。但不允许地下水位所产生的扬压力超过建筑物自重或现场回填料所产生的重力的80%。

3.1.9为防止地面径流的冲刷和洪水对工程的危害,并处理排出的水量,承包人应对地面水进行控制,应将来自地下排水设施的所有水量和施工活动中所有地面水排泄到能安全容纳此排水量的河道或现有排水道中。

3.1.11在工程竣工或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拆除与水控制和管理有关的临时设施,并恢复到与开始施工前等同(或更好)的状况。

3.2土石方明挖

3.2.1土方开挖和石方开挖。石方开挖系指开挖时要求用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或使用铁锤、钢钎或风钻等工具对岩石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的开挖。土方开挖系指石方开挖以外的开挖,主要包括对土、砂卵石、全风化岩石及松散坍塌体的开挖。

3.2.2土石方开挖又分为土石方明挖及土石方沟槽开挖。沟槽开挖为地面以下窄深式开挖,其开挖深度大于上下底平均宽度。

3.2.3承包人应在开挖实施28天前提交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计划,并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设计安全程序。

3.2.4对拟定每一作业段的开挖,都应在该部分开挖开始前28天(道路和临近其他地下设施者为84天)提交一份有关开挖的说明书,该说明至少应包括开挖方法、持续时间、设备、支护及对现有临近设施的影响。

3.2.5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护好现有地面及地下设施,包括开挖前未知而在施工时遇到的地下设施等,一旦这些设施遭到破坏,承包人应立即通知这些设施所属机构和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到破坏的原有设施的赔偿由承包人自负。

3.2.6承包人应提交由地面及地下设施部位的开挖方案,及保护措施,并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施工。

3.2.7所有开挖应对地下水和地表水进行控制,水处理应遵照地下水和地面水控制一节执行。

3.2.8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包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理人,由监理人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3.2.9当边坡发生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包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人。

会同设计、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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