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医疗保险(2022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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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保险(2022版)

第1页共5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保险(2022版)条款

注册号:C00001432522022061031063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各类个人旅行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自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或保单约定的日期)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保险人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给付比例较保单约定的给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但同时,增加后的给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三)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可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医疗保险(2022版)

第2页共5页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在发病之日起三十日(或约定的时间)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责任为可选,如未在保险单中列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被保险人自致的疾病或伤害,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残疾、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四)被保险人进行一般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心理咨询或治疗,或进行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七)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慢性病、肿瘤;

(八)被保险人进行牙齿治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但不包括任何修复治疗、正畸治疗、种植牙)、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治疗;

(十)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四、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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