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北京市地方财政蛋鸡养殖保险.docxVIP

安华农险北京市地方财政蛋鸡养殖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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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北京市地方财政蛋鸡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蛋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蛋鸡”),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蛋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人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蛋鸡养殖龙头企业;

(二)投保人蛋鸡存栏数在100000只(含)以上;

(三)投保鸡只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且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四)投保鸡只养殖场须在当地非蓄洪(行洪)区域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

(五)养殖场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六)养殖禽舍内的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设施,禽舍定期消毒;

(七)承保标的不得属于北京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直接造成保险蛋鸡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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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一)疫病;

(二)因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鸡舍倒塌;

(三)因停水、停电等非养殖者人为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发生疫情,并且经区(县)级以上政府下封锁令,对于扑杀的蛋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给予部分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扑杀除外)或司法行为;

(三)未按北京市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

(四)药物的质量原因、假药、强制免疫副反应;

(五)被盗、走失、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野兽伤害及正常的淘汰、屠宰;

(六)因受意外惊吓导致相互挤压、争斗、气温升高引起的热应激以及应激反应;

(七)孵化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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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养殖者人为导致停水、停电等意外事故发生;

(九)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

(十)保险蛋鸡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十一)未按本市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十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第六条每只保险金额为40元/只。

品种

保险金额(元/只)

费率

保险费

总保险费(元)

市级补贴(元)

区级补贴(元)

农户交纳(元)

蛋鸡

比例

金额

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蛋鸡的保险数量按每一批次进行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七条保险蛋鸡的保险责任期间按照其正常饲养日72周龄确定,即从雏鸡进入饲养鸡舍次日零时起至饲养72周龄之日二十四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第八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保险蛋鸡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蛋鸡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中列明的疫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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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蛋鸡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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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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