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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1页

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市药品、疫苗、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

急处置工作,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各类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到“早

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评价”,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公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

急管理办法》、《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试行)》、《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制订本

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理和预警工作。

对事发地不在我市,但事件所涉及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可能流入我市的,按照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进行处置,及时向社会发布用药警示,做好事件所涉药品、

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封存、召回、流向追踪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科学管理;强化合作,协同应对;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

1.5.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事件)、Ⅲ级

(较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5.1.IV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引

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

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下

同),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少于3人。

(2)其它一般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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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Ⅲ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引

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

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少于5人。

(2)短期内,我市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

事件。

(3)其它危害较大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1.5.3.Ⅱ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引

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

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少于10人。

(2)同一批号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

出现其它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省2个以上市市因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1.5.4.Ⅰ级(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指

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下同)引起临

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

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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