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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合同编号:(二维码)
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2024版)
出卖人:
买受人:
制定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与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范本,由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售楼说明书》以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本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针对本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6.出卖人与买受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与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7.本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备案后,买受人可直接扫描合同封面二维码获取备案状态信息。
8.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领成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不同的装饰装修标准分别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交付标准样板房作为房屋交付依据,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3个月后方可拆除或交付买受人。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通知书》和《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5.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8.转移登记:是指因不动产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
9.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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