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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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说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

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

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

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

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

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

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

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审判监督制度

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

的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

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

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和上诉审存在根本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重审。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

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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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

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

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审判监督是对裁判

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审判监督也不同于上诉审。上诉审是当事人根据审级制度的

规定,对原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裁判声明不服,而由上一级人

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审判监督则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对裁判

已经生效的案件的审理。

审判监督,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

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民事案件的审理,无论程序多么完

善,制度多么严密,法官多么高明,裁判错误还是难以避免的。

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两审或者

三审终审制度之外设立了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审判监

督。在我国,审判监督的启动则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

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和特征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审判监督的设立,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

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这些意义通过审判监督的下列功能而实现:

1.纠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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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的首要功能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

在的错误。在通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由于各种原因,裁判错误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一方面,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纠纷发生的事实发生在诉

讼程序之前,法官不可能亲历该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与纠纷有关

的各种证明材料可能没有全面保存与收集,即使全面保存与收集

了也不可能使案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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