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刿论战》注商三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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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刿论战》注商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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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人教课标版)九年级语文下《曹刿论战》课后注释存在一些可议之处。本文就文中的“衣食所安”、“小信未孚”、“必以情”三处注释提出商榷意见,以供教材修订时参考。

关键词:《曹刿论战》,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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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课标版九年级下册语文教材选用了《左传·曹刿论战》一文,其中的三处注释值得商榷。

一、衣食所安

教材注释为:“衣食这些用来养生的东西。”认为“安”有“养”的意思。窃以为此注欠妥。

课文的注释本自《春秋左传正义》孔颖达疏:“公意衣食二者,虽所以安身,然亦不敢专己有之,必以之分人。”[1]后人随意增解,不足采信。在古代汉语“所”字句中,有的定语后置,翻译时要前置,“衣食所安”即“所安衣食”。在《古代汉语词典》中,“安”有“安适、安逸”一义项。如《左传·僖公四年》:“君非姬氏,居不安。”在课文中,“安”可训为“安适,指享受”。考察“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全句,“专”指“专有、独享”,正与“安”之“享受”形成对照。故,“安”训“享受”,“衣食所安”当训为“衣服和食物(即吃的、穿的)各种供人享受的东西”。《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亦采此说。

二、小信未孚

课文注释为:“(这只是小信任),未能(受到神灵充分)信任。”将“孚”释为“相信、信任”,窃以为解释欠妥。

结合上句“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说的是鲁庄公从事祭祀活动,所采用的“牺牲”、“玉帛”,要如实按规格进行,不敢妄自虚报(加,虚报。科技论文,《曹刿论战》。解释有争议,此处采此说。)所谓“小信”,绝不是说祭神是件小事,古人认为“国之大事,在祀与戎”,非常重视祭祀活动。既然“牺牲、玉帛”等祭品在数量上都达标,为什么不能受到神灵的成分信任?若将“孚”理解为“信任”,句子前后缺少逻辑联系。“孚”可解释为“诚实,为人信服”。《左传·召公二十年》载:“若有德之君,外内不废,上下无怨,动无建事,其祝史存信,无愧心矣。是以鬼神用飨,国受其福”。意为国君祭祀时要做到凡事“无愧于心”,即“心诚”才能得受神福,反之,如果统治者不够恭敬诚信,仅仅是形式上做给百姓看,祝史又虚报国君的功德,百姓必不能信服,则“神弗福也。”曹刿意在提醒鲁公不能只做表面工作,欲得民心必须对诚实、恭敬。故,“孚”可解释为“诚实,为人信服”。《古代汉语词典》“孚”训为“信用、诚实”义项解时[2],用《国语·周语上》举证:“昭明物则以训之,制义庶孚以行之”。《后汉书酷吏列传》:“仁信道孚,故惑被之,情著。”综前,“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可训为“小信用如果不诚实,就不能得到神灵的保佑。”

三、必以情

课本注释为:“情,实情”。如此,“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当译为“大大小小的案件,虽然不能一一明察,弄清案子的实情,但一定要据实情办理。”《古文观止》、《辞源》(修订本)等均采此说。此译文意不通,将“情”训为“实情”,实误。

《春秋左传集解》杜预注:“必尽情察审也”。科技论文,《曹刿论战》。科技论文,《曹刿论战》。“情”确指断狱者的主观之情,而不是客观的“案情”。在古汉语中,“情”常与“诚”通。如《论语·子路》:“上好信,则民莫不敢用情”。朱熹注:“情,诚实也”。孙诒让《间诂》云:“情亦与诚通。”《左传》中多借用“情”指代“诚”。科技论文,《曹刿论战》。如《僖公二十八年》:“民之情伪,尽知之矣。”“情”即“诚,诚心”。《古代汉语词典》释“情”为“真情、实情”,[3]并举证《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亦误。此句的解释与“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同,都表达尽心办案的愿望。与下文“忠之属也,可以一战”刚好一致。“情’与‘忠’的意思相通。郭锡良本《古代汉语》[4]注:“忠”是“尽心竭力”的意思,即“尽心竭力’,全句意思是“这是尽了本职一类的事’。可见,‘情’作‘诚”解,即诚心诚意、尽心尽力去做,与“忠”的注解刚好一致,前后语义连贯。

查核《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注,“情:诚心。科技论文,《曹刿论战》。必以情:一定诚心加以处理”。科技论文,《曹刿论战》。笔者对此解释深表赞同。

另,近年来有学者指出课文对“肉食者”的解释有误(课文注释为“吃肉的人,指得厚禄的人。”)[5]认为“肉”普通百姓也吃,并不是只限于“居高位”的统治者,“肉食者”不足以成为“得厚禄的人”的代称。“肉”当取其在古书中的第三个义项,即“有孔的玉器或钱币的边称肉,与好(孔)相对而言”。[6]在文中借指铜器——鼎。“肉食”即“鼎食”,笔者认为此解释证据不足,实为舍近求远。《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四“其出入也时,食肉之禄,冰皆与焉。食肉之禄,谓在朝廷治其职事就官食者。”正义注曰:“在官治事,官皆给食。食乃有肉。故鲁人谓曹刿曰‘肉食者谋之’,又说子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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