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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5篇)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篇1

一、孕产期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次数

孕早期(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孕妇妊娠大于16周者

进行产科检查一次。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在孕16-18周开始,孕28前每月产检

一次,孕28周-36周每半月一次,孕36周后每7-10天产检一次。整

个孕期产检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高危增加产前检

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左右各访视一次,

共三次,高危产妇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访视次数。如产妇额外需要增

加访视次数,可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收费标准。

2、保健服务内容

孕早期:做到在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体格检查

(包括妇科),测量基础血压;确定妊娠大小;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

白带常规、肝功能(包括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

进行高危因素的初筛选及登记,发现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合并症者,及

时处理。开展孕早期的卫生宣教及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

的识别和预防;如何避免孕早期接触致畸物质、避免病毒感染等。

孕中、晚期:按“孕产妇保健册”规定内容进行产前检查、高危

筛选及评定,及时处理妊娠期的合并症及并发症,重度高危孕妇及时

转诊,并落实专人追踪、随访。产前检查复诊要求:测量孕妇体重、

血压、尿蛋白;询问前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孕30周后询问胎

动计数);检查胎位、听胎心;了解胎先露入盆等情况;测量宫高及腹围,

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检查下肢水肿情况等。孕中晚期

常规进行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各一次,必要时进行B超、胎儿心电监

护等检查。

孕妇孕15周-19周建议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筛

查高风险的孕妇动员进行产前诊断,并做好追踪及随访。对具有下列

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

⑴35周岁以上高龄孕妇;

⑵羊水过多或过少者;

⑶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⑷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疑畸形的;

⑸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严重缺陷婴儿的。

开展孕期的卫生、营养指导;家庭自我监护;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

别及预防;阴-道分娩的好处;临产前的准备与临产症状的识别;母乳喂养

知识等宣教。

分娩期:积极预防产时并发症的发生;实行母婴同室,开展产后半

小时内早吸吮、肌肤接触工作;鼓励按需喂养。依法进行出生医学证明

的管理,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在孕产期保

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和分娩出生缺陷儿应按规定上

报各类监测报表和个案表等资料。

分娩后:产后一月内休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健医师上门

进行产后访视。访视内容应包括产妇的血压、乳-房、子宫复旧、会阴

或腹部伤口等情况;新生儿测体重、检查皮肤黄疸及脐部、臀部等情况,

并进行异常情况的处理。开展产后营养、母乳喂养、新生儿沐浴方法

及婴儿抚触等指导、进行产妇心理疏导。

产后42天:产妇及婴儿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产妇化验血常规,测量血压,评价产妇康复及

婴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避孕知情选择指导。

二、孕产期系统管理程序

1、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1)杭州市户口的已婚妇女怀孕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户口在原籍婚嫁到杭州的孕

妇到男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

(2)在杭部队现役军人孕妇,可以凭军人证到部队所在地的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3)流动人口妇女怀孕后持本人身份证到现住地的街道(或乡镇)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2、产前检查

建册后,无高危因素和高危评定为无特殊标记A级的孕妇杭州主

城区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的产前

检查;达到规定孕周后孕妇转至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继续进行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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