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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沙洋县地方财政油菜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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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沙洋县地方财政油菜期货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沙洋县域内油菜种植农户、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加工的油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油菜”):
(一)油菜加工流程、工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保险油菜收获的菜籽全部用于榨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数量以及约定出油率折算为菜油产量。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菜籽油期货主力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的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理赔结算价格为采价期内每一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元/吨)。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价格基于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期货合约指数,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油菜的成本价格(或成本价+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或约定指数走势平值价格确定;
(二)约定菜籽油期货合约指数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三)约定菜籽油期货合约指数在投保日期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或日均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或日均收盘价上下浮动一定金额)。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收盘价等菜籽油期货主力合约交易数据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标的价格异常下跌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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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出油率
若按照吨为单位投保,保险数量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标的数量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按照亩为单位投保,保险数量=平均亩产量(吨/亩)×保险亩数(亩)平均亩产量为0.172吨/亩,出油率为48%。
保险期间与理赔采价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根据油菜销售期间确定,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内的每一理赔采价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菜籽油期货主力合约交易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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