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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商业性花生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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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商业性花生期货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花生种植、销售的农户,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生”):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满足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交割质量标准;

(三)生长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花生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的理赔结算价格低于花生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理赔结算价指保险单约定的花生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元/吨),取小数点后两位。除另有约定外,各交易日实际价格按照收盘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价格参照以下任一方式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一)花生的种植成本(或成本价格+合理收益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约定花生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天或当天的收盘价(或收盘价的一定比例);

(三)约定花生期货合约在投保日前一段时间内的日均收盘价。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花生期货合约收盘价格数据均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仅按照保险责任第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以外,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若按照吨为单位投保,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商业性花生期货价格指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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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二)若按照亩为单位投保,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吨)×保险亩数(亩)×约定每亩花生重量(吨/亩)

约定每亩花生重量根据花生平均亩产及花生去壳率进行计算,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数量或保险亩数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根据花生生长周期或花生期货上市规律,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花生期货合约交易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花生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花生进行现场核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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