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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3期信阳农林学院学报Vol.33No.3

9月

2023年JournalofXinyangAgricultureandForestryUniversitySep.2023

1952年广西司法改革运动中的旧法观点批判

刘琼芳,路丽帆

(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北碚400715)

摘要:1952年9月开启的广西大规模司法改革运动中,对国民党旧法观点的系统性批判,是要从思想意识上与代表资产

阶级利益的旧法律意识形态彻底决裂,并涤荡已内化成为新旧司法人员“惯习”的六法观点,同时,确立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的法律观为指导的司法“群众路线”观点。这次司法理念的变革,无论是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是广西近代以来法律思

想领域上一次重要的系统性“观念革命”。“人民司法”的司法理念得以确立,并对当下广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产

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广西;司法改革运动;旧法;人民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978(2023)03-0013-05

伴随1949年国民党旧国家机器的摧毁,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标志的旧法被彻底废除。尽管“六法全

书”等国民党法律在文本层面被彻底取缔,实现了司法观念的改弦更张与法律体系的破旧立新,但旧的法律

观念依旧成为司法从业人员的一种“惯习”。此种现象的呈现,缘自于司法队伍构成的复杂性,具体到广西,

旧司法留用人员达到全省司法人员(1092人)的40.9%,反动党团、特务分子占到旧司法人员的64%。旧司

法人员的法律思维惯习,由此被带至人民的司法队伍中。革命干部和新干部,因立场观点模糊,误以为旧司

法人员“懂业务”,进而被旧司法人员的旧法观念所“俘虏与侵蚀”。司法理念决定着司法案件的判例行为,旧

法观念势必会给人民司法工作实践带来严重危害。从根本上而言,1952年广西的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旧法观

点的系统性批判,既是一场法律的思想革命,又是一场将“人民司法”的理念渗透到日常司法工作实践中的政

治变革,从而实现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对国家建设和人民切身利益的保障。

1反人民立场:对旧法观点的本质剖析

法律是超阶级的普遍性体现,还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一直是法理学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自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法律的阶级属性、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起,马克思主义的法

律观便成为党在革命时期法律实践的理论依据。接续马克思的阶级法律观,1949年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

专政》一文中,更加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新中国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人民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

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1共同意志的体现。由此,根植于英美法系的国民党法律文本,信奉超阶级、保持中

立的司法传统,自然被革命胜利后的党和人民政府视为反动的、落后的“旧法”。

所谓旧法,是指国民党时期所颁布的六法一一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刑事和民事)和法院组织

法,概称为“六法全书”。其来源有三:一是承袭封建王朝的法令;二是搬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条文;三

是吸取德、日、意等法西斯国家的法令。从本质上而言,“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所代表的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意

志和利益的表现,是镇压人民大众的工具。而旧法观点,则是国民党资产阶级法律观及一切法律的要义呈

现。具体而言,在新解放的广西,新旧司法干部的旧法观点主要表现为四点:司法独立观点、机械程序观点、

单纯法律观点和条文主义观点。四种旧法观点在广西解放后的具体司法工作上,便带来了所谓的“四帮”“五

不”,即帮助反革命分子危害人民、帮助封建地主阶级压迫剥削人民、帮助不法资产阶级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并

压迫工人、帮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不告不理、证据不足不理、不合程序不合规格不理、无诉状不理、

收稿日期:2023—05一2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7YJC770017)。

作者简介:刘琼芳(1979一),女,湖南衡阳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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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3期信阳农林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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