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面到立体: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论.docx

从平面到立体: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论.docx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从平面到立体

室内设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二元论

?

?

张融石剑桥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上的满足已不再是人们的首要期盼,而精神上的享受正逐渐成为人们的首要追求,在此情境下,给予人们精神美感享受的室内设计行业的出现成为必然。然而,我国现有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室内设计作品处于随时被侵权的高风险境地。具体而言,由于立法规定的滞后,导致在确定室内设计作品的权利保护基础时,出现了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分歧。此种分歧的存在,将不利于相关主体的利益维护,因此,必须尽早在立法中确定室内设计作品的权利保护基础。在综合分析室内设计作品从平面到立体过程本质的基础上,可以得知二元论在保护室内设计作品中明显优于一元论。

关键词:室内设计作品;复制权;演绎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21)06-0062-03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艺术设计的需求与日俱增。室内设计的出现,正是此趋势的必然体现。这直接导致近年来从事室内设计的公司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概有超过1700万的室内设计行业从业者[1]。如此庞大规模的设计群体在给人们带来精神享受便利的同时,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当前,室内设计中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仍普遍存在,正如一些行内专家所言,“中国很多设计师太缺乏自己原创的东西,抄袭现象比较严重。”[2]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设计行业的创新发展,而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个别部分的滞后,正是此种现象产生的根源所在。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利的规定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上应采取何种权利保护模式产生分歧,即室内设计作品从平面图转换为立体布局时,应以著作权的何种权利加以保护?保护权利的确定将事关侵权者的责任承担,现有立法规定容易在间接上造成司法审判中侵权者责任承担上的失衡。若不及时在立法上完善相关规定,那么我国室内设计行业的创新发展将受到阻碍。

一、室内设计作品之界定

“在借助语言描述事实问题的时候,明确的定义是科学研究成功的前提。只有语言表达方式统一才能使科学交流成为可能,定义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是不能放弃。没有确定的定义就不能清晰地思考、科学地认识。”[3]定义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必要前提条件,只有对事物的概念予以明确,才能对因事物而产生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解决。因此,在解决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问题前,必须对室内设计作品的概念予以明确。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著作权法并未对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室内设计作品的界定上亦存在着一些争议。依字面上的含义,所谓的作品,主要是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4]。在此意义而言,室内设计作品即是指室内设计的成品,其包括了室内设计平面图以及依据平面图所制造出的立体成果,简而言之,室内设计作品包括了室内设计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本文认为,字面上对室内设计作品的界定,是科学合理的。其一,这有助于从整体上对室内设计作品形成保护,避免平面图抑或是立体成果裸露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二,由于语言饱含着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知识背景,反映着具体的鲜活生活[5],以字面含义界定室内设计作品无疑更符合我国社会普遍的看法。其三,此亦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依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所谓的作品,主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立法对于作品的界定,几近与字面含义相同。由此可见,以字面含义作为界定室内设计作品的标准,无论对于社会实际情况,抑或是立法精神而言,均是较为科学的做法。

二、室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析

虽然著作权法未对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做出专门规定,但室内设计作品并非被排除于立法的保护范围外。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美术、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项的定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显然,表现为平面图的室内设计属于图形作品,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以其为标准而建造的立体室内设计自然也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護。然而,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条文规定容易在司法实践的界定权利侵害中出现一些困境。特别就室内设计作品而言,其最终展现历经了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应认定为一种权利抑或是两种权利的保护,在我国立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为此产生了极大的争议。具体而言,由于著作权权能中的复制权与演绎权存在着相似性,因而室内设计作品的保护究竟为复制权的单独保护抑或是复制权与演绎权的二元保护,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一元论观点及其评析

一元

文档评论(0)

133****531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