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治理的时代挑战及行政法应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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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数据治理的时代挑战及行政法应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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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菲菲

摘要:互联网数据治理是一类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它的治理特征涵盖了治理主体身份多元化、权利来源广泛化、客体权属多维性等内容。因为调控事项的复杂化,数据治理技术要和法律手段相融,各类公法规范在体系化流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在此领域范畴内的行政法规体系有待健全,相应行政法原则解读较为浅显,所以一定要丰富之前的法律原则,之后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挖掘行政法内涵、创新有关法规条文,如此方可成为协调法律治理和技术治理的“良药”。本文立足于现实情况,对互联网数据治理时代的挑战予以分析,而后探索行政法应对举措,希望不断完善行政法规,由此去配合互联网数据治理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数据治理;时代;挑战;行政法

科技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身处互联网时代,科学技术给民众日常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是随之也滋生了诸多问题,比如由“人肉搜索”所引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以及表达自由和网络谣言之间的矛盾等。现在,商业交易数量连年猛增,各行各业飞速发展,并且和互联网的联系愈加紧密,“网络社会”就此形成,因为科技进步飞快,所以就造成了科技走在了法律前头,互联网数据治理成为了一个棘手问题,此时的行政法要在期间发挥作用,积极进行优化和完善,继而从容应对各类问题,维护各方权益。

一、基于行政法视野的互联网数据治理的时代挑战分析

互联网用户基数连年增加,数据相关群体,他们在年龄和职业以及个人修养层面都存在巨大不同,这就让依靠互联网而衍生的数据行为表现出多样化特点,给数据治理工作提出了难题,同时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成文法滞后性缺陷十分明显,当行政法规则面对属于新兴领域的互联网数据治理时,行政法规范内容明显滞后于现实情况,时常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一)多元共治和保障乏力

在互联网数据治理中,共享经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享经济双边市场规范者的行为,若想防止不公平竞争、非法垄断等情况出现,单靠行政机关介入难以有效处理。用户消费时的跨市场选择行为存在,诠释了治理权拓宽的必要性,如此方可良好调控不同市场中的相关行为过程以及竞争效果,还有就是对立足于大数据所做出的支配行为予以规范。现在网络数据治理层面,自媒体规制和网络购物平台规制以及共享设施规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立法缺口,多元共治水平始终上不去。

最近几年,网站数据泄露事件屡见不鲜,“今日头条”和“饿了么”等诸多平台在用户首次登陆APP时会提醒通讯录等多类权限访问,表面上看是存储,实际上则是获取用户隐私信息,这些都会使户个人信息被盗用。该类事件出现后,工信部门对所涉企业进行约谈,以此种模式加以规制。在此期间,治理主体层级呈现出单一化弊端,非政府組织和行业协会等团体没有对此回应,公私协作效果不佳。

早在《2016-2017中国互联网信用报告》中就已经指出,超过90%的网民都希望各大网站和手机APP平台等使用第三方机构进行信用认证,而且还要进行定期的审核管理。从企业层面进行审视,成立3~5年的企业中,将近50%的企业支持第三方信用认证,成立5~10年之久的企业,接近80%的企业支持第三方信用认证。由此便可看出,第三方监管主体,充当着独立于企业、政府的角色,在未来互联网数据治理工作中必然会发挥出巨大作用。但是将这类机构引入到政府规制、自我规制的范畴内,怎样让第三方机构保持中立、公正作为、合理评价、保障各方权益,现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中仍未提及,所以这必然是未来治理主体立法目标之一。

(二)治理行为和治理目的不匹配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推动了数据治理和电子政务之间的有机融合。政务信息主动公开,行政部门会日渐拓宽以往的信息公开路径,使用网络平台进行通知和公告发布。当前国内网民数量近8亿人次,此种操作方式的成效甚是明显。但因为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起步相对较晚,相关法律法规等均有待健全,信息公开过度、没有对民众隐私匿名处理等情况屡见不鲜,这和行政效能原则的核心可谓背道而驰。例如某市财政局在《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中,将数千名的参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等公布于众,尽管说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给考生行方便,也是强化录取公信力,避免信息受到篡改和非法使用,是维护个人信息权的一种表现,但是这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客观上泄露了人们的隐私。

基于上述所言,实践中可行性法律法规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中明文规定了个人因素属于豁免公开类事项,另外还强调了创设政府信息发布前的保密审查机制,但就从具体范畴层面和当前时代发展背景层面进行分析,难以从根本上处理好互联网数据治理中日益突出的行政行为正确性问题与行政行为可接受性问题。还有就是行政主体执行上述行为后,能否真正收获预期成效、能否以“抵消论”看待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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