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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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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敏
摘要:目前与传统单车不同,共享单车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型无桩单车,其本质仍为单车租赁服务。在大数据背景下,押金退还的被动、用户信息的泄露、事故责任的认定主体等一系列问题暴露出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还不成熟。探究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从而落实真正主体也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以上问题,提出法律或政策上的解决方案,以期共享单车与用户的合法权利均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救济。
关键词:押金;共享单车;个人信息;责任主体
1引言
当前随着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渗透,传统行业通过“互联网+”模式取得转型升级。自2016年伊始,各大城市街边五颜六色的单车逐渐步入人们的眼簾,一种名曰共享单车的代步工具以其轻巧亮丽的车型、简易便捷的交易方式、实惠低廉的租用价格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共享单车不仅解决了最后一公里难题,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同时还在减轻交通压力、改善环境方面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2共享单车现状及法律关系
2.1共享单车现状
我国公共自行车的发展主要经历三个阶段:2007年,我国开始引入公共自行车系统,这个阶段是由政府主导分城市统一管理的模式;第二个阶段出现专门经营公共自行车的企业取代政府主导,开启市场承包时代;第三个阶段以“拜克洛克”为首,将公共自行车与互联网结合,扫码即可使用,这个与前两个阶段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有桩模式而后者随停随放,“互联网+”单车共享的无桩单车由此兴起。相对于之前的有桩单车,共享单车以其诸多优势征服广大市民,得到市场认可,掀起全民单车的热潮。然而,当它迅速落户各大城市,抢占市场份额,带动多方经济效益的同时,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2.2共享单车的法律关系
共享单车本着绿色、环保、共享的理念,自2016年以来大量投入市场,用户通过手机扫码即可使用,共享单车的运营商与用户的关系从扫码解锁开始,止于关锁还车。那么,共享单车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何法律关系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作为新生事物,共享单车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帜,实质就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联网+”单车租赁服务,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新型租赁关系。这个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在“互联网+”模式下,共享单车租赁合同通过互联网数据实现合同主体双方的连接,在租赁期限上比一般租赁合同期限更短,采取分时租赁模式,用户随时可以终止合同;在合同内容上多为共享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可否认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建立的是租赁关系,但其相较于传统租赁模式仍有区别。
3共享单车涵盖的法律问题
3.1共享单车使用中产生的押金问题
与传统有桩公共单车无异,平台出于保障单车安全、维持运行等各方面的考虑需要,规定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都需缴纳一定的押金。收取押金行为在单车行业早已司空见惯,尽管在日常交易中押金的使用相当频繁,但关于押金的性质,法律并未对其规定,学术界至今也没形成统一认识。共享单车租赁合同所收取的押金与一般租赁合同有所不同,由于共享单车采取分时租赁模式,一辆单车经过多人使用往往可以收取多份押金,押金已然超出担保合同顺利履行的作用,单车平台在此过程中逐渐积聚起庞大的资金池,于是乎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思考平台是否有权利收取押金?在民法领域对公民权利遵循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传统租赁合同中充斥着押金条款,法律并不加以制止。虽然单车租赁加入了互联网元素,也因此有别于传统租赁合同,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租赁性质。因此,租赁合同一方为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而向另一方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3.2共享单车事故责任的认定主体
随着共享单车的大面积普及,用户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同时,骑行事故也不断频发。
一是使用者自身因素。承租人在使用单车途中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例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还有可能因自身醉酒、注意力不集中或骑行技术不佳等诸多原因而致人致己损害,毋庸置疑单车平台即出租人没有过错,没有理由为承租人的不当使用行为买单,因此显然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若是因承租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视双方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二是单车质量问题。共享单车自创立以来事故频发,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单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技术局限,单车出厂伊始本就有可能存在隐患,加之使用率高维修滞后,致使单车在使用过程中极易发生安全问题。共享单车发生故障只有当维修人员检测或用户反馈平台才得以知晓,而维修人员的检测严重滞后于使用需求,往往一辆单车需用户反馈存在故障平台才会立刻做出故障通知锁定该车,但由于使用单车的群体文明程度不一,通常只有当关不上锁时使用者才会进行反馈,若刹车、踏板等问题对自身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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