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行业示范条款,试行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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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行业示

范条款,试行版)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示范条款所涉及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获得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同意的疫苗生产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新冠病毒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的生产日期、批次号等相关信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受种者在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经有关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论或鉴定书,由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或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及新冠病毒疫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鉴定费用、尸检费用、伤残等级评定费用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案件处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下列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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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间接损失;

(四)已经通过社会保险或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五)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章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每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人案件处理费用免赔额(率)、每人法律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第五章保险期间及报告期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报告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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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种者或其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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