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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中基协对于登记备案常见问题的回复(持续
更新)
作者:陆雅沙剑
问题一: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
管理人,对于外资股东是否有出资比例的限制?
中基协回复:按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没有
出资比例的限制。
问题二: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
管理人,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是否一定要为金融机
构?
中基协回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是根据第七
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
政策成果出具的,并未确定相关细节,也无特殊限制。故对于境外股
东是否一定要为金融机构,协会暂时不作要求,建议先提交申请登记
的材料。
问题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要求,境外股东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在基金管理人申请登
记的过程中,对于合作谅解备忘录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
中基协回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是根据第七
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
政策成果出具的,并未确定相关细节,也无特殊限制。合作谅解备忘
录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表述即可。
问题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要求,境外股东
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对于该项材料的
提供是否有具体要求?
中基协回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是根据第七
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
政策成果出具的,并未确定相关细节,也无特殊限制。对于该项材料
的提供协会目前无具体要求。
问题五:基金主要投向为新三板,是按照证券类基金备案,还是股权
类?
中基协回复:如果投向是已挂牌的新三板,选择证券类基金;如果是
拟挂牌的,选择股权类基金。
问题六:私募基金可否发行保底基金?
中基协回复:私募基金不可以发行保底、保本基金。
问题七:私募基金产品,对于基金管理人与员工跟投是否有比例限
制?
中基协回复:无比例限制,但是一定要有外部投资人且满足合格投资
者的要求。
问题八:异常机构公示状态下,能否发行基金产品?
中基协回复:基金管理人首先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收到中基协明
确的整改完成通知后,才允许发行产品。
问题九:存在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首轮募资是GP的出资可否?
中基协回复:首轮募资必须有外部投资者的资金到位。
问题十:基金合同约定了350万产品成立,但仅募集到200万,能否
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基金合同?
中基协回复:2016年7月15日之后,基金合同内必须明确约定产品
成立日期,且该日期应当与基金产品备案系统内填报的一致(合同约
定于资金到位日期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若产品成立日期的募集
要求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能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必须重新签
订基金合同。
以上问题的回复,均来自于以恒律师与中基协的电话、邮件或微信沟
通,根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的不同情况,登记备案要求和操作上
还会存在差别,本文仅为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的备案提供参
考,建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附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
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
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请问,外商独资
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
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
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
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
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
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
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
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该境外实际控制人也应
当符合上述第(二)、(三)项条件。
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除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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