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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住院医疗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幼儿,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
岁的,应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45日(含第45日)后因初次患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当被保险人连续住院治疗满36小时,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次住院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天数以30日为限,累计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的天数达到合同约定的累积住院天数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天数超过15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日的住院天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日为限。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45日后(含第45日)因初次患癌症,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每日癌症住院津贴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的天数达到合同约定的累积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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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且住院天数未满合同约定的累积住院天数的,保险人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本次住院出院之日止继续给付一般住院医疗津贴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长为30日或住院天数已满合同约定的累积住院天数,以先到达者为限。
四、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45日后(含第45日)因初次患疾病,经医院诊断须住院实施手术治疗,且已接受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附的《学生住院手术医疗津贴给付比例表》(详见附表,下简称“附表”),按“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五、恐怖袭击;
六、被保险人非疾病或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住院;
七、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住院;
八、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以及投保本保险之前或在投保后观察期内罹患疾病住院;
九、被保险人接受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导致住院;
十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境外医院、营利性医院、家庭病床医疗机构住院;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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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及对应保险金额。
一、保险责任为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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