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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增强我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我院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我院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我院从事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的工作人员,主要指我院与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我院药学部登记建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我院器械科登记建档,并由药学部、器械科报我院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 (**)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四、我院建立接待管理制度,按照“三定两有”原则做好接待工作,要求如下:

(一)定接待时间:我院设立的医药企业接待日(药学部和器械科指定每月或每周一日)或经审核同意后的其他指定时间;

(二)定接待地点:我院(含各院区或分院)范围内;

(三)定接待人员:两名以上业务关联科室或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有接待流程:除本规定要求的登记建档、预约、复核等前置流程外,由药学部和器械科结合实际情况规定;

(五)有接待记录:接待人员应当做好接待记录,接待记录包含时间、地点、人员、具体事宜等内容。

五、医药代表须提前向药学部和器械科预约,我院药学部和

器械科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药学部和器械科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六、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我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我院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我院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我院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

七、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我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五)对我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八、我院组织管理人员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我院若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我院

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按照

——

我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我院。我院若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九、我院医务人员在本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根据《市医院医德医风条例及奖惩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我院医务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医院医药代表登记信息表

2.市医院接待医药代表记录表

**省市医院

2024年4月12日

市医院医药代表登记信息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证件种类及号码

学历

专业

所代表的生产经营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授权起始日期

授权终止日期

授权推广的药品/医疗器械类别和使用领域

生产经营企业对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本单位保证上述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情况,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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