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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僵局”困境的法律探讨
作者:王军旗杨燕婷
随着国内投资市场的日益发展,各种股权投资方式层出不穷,尤其是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股权众筹和股权融资爆发性成长,出现了大量的
投资方通过融资平台投资于目标公司的情形,而其中之一的投资架构
即为股权代持。但因股权代持的相关操作的不规范及法律规定的掣
肘,很容易在实际出资方、代持方和目标公司间引发纠纷,实际出资
人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股东身份不公开而处于弱势地位。本文站在
实际出资者的角度,结合市场情况以及笔者处理的大量案例,就有限
责任公司因股权代持而引发僵局困境的解决方式进行分析探讨。
一、股权代持及其主要原因
(一)何谓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的概念在国内法律法规中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仅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
求,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二十四条作了简单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
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即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
股东,代表实际出资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的情形。对于股权代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不仅在公司类型上有局限性,内容上也仅就几
类常见的纠纷诉请作了相应的规定,无法涵盖股权代持在实践中所发
生的各种纠纷和各类新情况。正是由于立法层面规定的缺失,造成股
权代持僵局困境常有发生。
(二)股权代持实现路径解析
股权代持的实现路径一般包括两种,第一种为实际出资人从目标公司
原股东手中购买股权,由第三方或由原股东代持;第二种为实际出资
人通过第三方向目标公司增资并由该第三方代持。
通过上述不同路径完成代持,就名义股东为第三方还是原股东的情
形,所对应的基本法律关系并非完全一致,名义股东为第三方时,是
在实际出资人与原股东的股权买卖已经完成、或向目标公司投资已经
完成之后,又增加了一层第三方代持的委托关系;而名义股东为原股
东时,则股权买卖并未全部完成,其实质应为实际出资方完成了支付
股权对价的义务,而原股东同时也即为该部分股权的名义股东未完成
交付标的股权的义务,该等交付义务可能未来会通过股权变更登记完
成,也可能通过回购或者其他变通方式实现投资目的。
(三)选择股权代持的主要动因
实际出资人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持股,总结起来,一般有以下两大动
因:
1.规避法律的相关规定
比较常见的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诸如:规避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人数上限或下限的规定、规避法律对部分行业准入股东资格限制的
规定、规避法律对股份限售的规定等。
2.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出于其他安排而选择代持
比较常见的情形诸如:实际出资人出于隐私考虑或其他不方便显名的
原因而选择隐名、名义股东作为原持股人对外转股时避免其他股东行
使优先购买权、目标公司出于经营需要暂时不方便披露股权转让等。
▌二、股权代持僵局的形成及其原因分析
(一)股权代持僵局的形成
股权代持纠纷实务中,实际出资人经常面临“进退两难”局面,在代
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时,实际出资方如果选择继续由名义股东代持,
则与代持初衷相悖,而想要显名亦颇为不易,是为难“进”;如果选
择解除合同进而追偿违约责任,又受制于法律依据的不足,欠缺量化
的解约条件,是为难“退”。另外,也经常存在显明股东与第三人发
生相关交易而引发纠纷的情形,法律和司法实践往往出于尊重外观公
示主义在商事交易中的体现,较少会支持实际出资方基于股权实际归
属而对第三人所提出的主张。故一旦股权代持各方出现纠纷,很容易
出现股权代持僵局。
(二)股权代持僵局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般而言,股权代持僵局形成的主因均为名义股东违反了代持协议的
约定,主要包括:
1.名义股东拒不履行实际出资方的指令或擅自做出相关决定
该种情形多见于实际出资人交由原股东代持该部分股权。在目标公司
日常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代持双方在决策上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形,
或出现名义股东自身利益与实际出资方利益此消彼长的情形时,名义
股东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在代表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时,悖离
其原意发表意见。而实际出资人因无法直接介入公司经营,尤其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绝大部分经营相关资料是非公开的,实际出资人往往
无法及时发觉名义股东的该等行为,即使其在后续目标公司经营过程
中或与名义股东的合作过程中发觉了该等情形,也很难通过有效途径
推翻或修正名义股东擅自做出的决定。
2.名义股东隐瞒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该种情形亦多见于实际出资人交由原股东代持该部分股权,甚至于名
义股东为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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