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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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中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几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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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建议稿编制的基本情况

法律是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的,一个物在一个商店里可以卖10元钱,而在另一个商店里可以卖1元钱。对此法律不能认为这不公平。法律不能规定物的价值,它只能要求某种交易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心意,也就是我们民法上所说的意思。如果当事人自己愿意以10元钱购买一般人认为价值1元钱的物品,法律认为这没有什么不公平。但是一个人强迫他人或者欺骗他人购买某种物品的任何行为,在法律上都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的继承法中,有关于自然人去世后财产如何转移的规定;甚至在和物权法有明确区分的民法典债权法中,也有一些关干物权如何变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在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事法中,也包括了大量的物权法规范,比如,公司法关于公司财产的规定,破产法关于财产清算制度的规定,海南法关于船舶等财产权利的规定,银行法关于金融财产权利的规定等。(3)各种行政法规关于财产权利的规定等。这种规范的数量极大,比如建筑法、规划法关于土地权利如何行使的规定,车辆管理法关于车辆权利如何转移、如何行使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关于这些财产权利如何行使的规定等。(4)国际法中的物权法规范,比如国际法关于领土的规定等。但是,国际法中的物权法和国内法中的物权法内容和效力是不同的。

家都平等相处的社会、一个人自己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负责任的社会,一个人按照自己表达的意思表示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的社会。在这种民间社会中,基本权利是物权。为保证民间社会的正常发展,国家必须制定物权法这样的法律,保证人民群众实现意思自治,保证人民群众自己来决定自己的事务,并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出明确的处理规则。这就是物权法的任务,物权法必须指明当事人怎么取得财富是合法的、怎样移转财富是合法的、怎样保护自己取得的财富,以及建立、完善保护财富的手段,这些都是由物权法要加以规定的。可以说,物权法是民间社会条件下的关于基本人权的法律,也是关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每一个人都有关系,与整个社会都有关系。

使用权、自己的债权、工厂的名称等都去抵押,这种抵押在英美法中比较流行。

。从当事人角度讲,你登记了,就给其他债权人提供了安全的手段,如果没有登记就不能提供这样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当然不能产生排他的后果,抵押权的设定就是无效的。

法。这种立法不区分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事实上,他们并没有认识到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分,即物权有排他性、债权无排他性。法国与日本立法在法理上是不完善的,在实际中也存在问题。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的这些做法并不可取。

买卖合同就叫做负担行为。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就是“处分行为”。法律将此区分的意义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常常大量的“无权处分”的现象发生。比如,在物未成就的情况下(比如要出卖的机器尚未制造出来)、或者物上权利尚未成就的情况下(比如要出卖的东西尚未进到货),出卖人可以先订立合同卖这个物,不过此时的出卖人要承担到交付期限到来时保证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已。这在国际上都是许可的。这种情况说明,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负担行为可以独立生效。但是,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如果原权利人予以追认,无权处分是生效的;如果原权利人不追认,则该行为无效。这一做法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有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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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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