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类样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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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类样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样品管理,规范样品获取、接收、流转、贮存和处置等各环节行为,预防和减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18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实验室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对外开展的产品质量检验所涉及的样品管理。

第三条检验样品分类。产品质量检验按检验性质分为监督抽查和委托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样品分为监督抽查类样品和委托检验类样品。

监督抽查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它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监管领域,按计划组织开展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检验按委托人的不同性质分为政府的执法委托、工程类委托、企事业单位委托和个人委托等。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院质检业务部负责统筹全院质检类检验样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质检全院各部门产品质量检验的样品管理。

第五条院质检业务部业务科负责院本部及二基地的质检样品的标识、接收、流转、贮存、退还和处置建议方案以及样品间的管理。各分院、纤维检验中心、汽摩零部件及珠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质检样品的标识、接收、流转、贮存、贮存、退还和处置建议方案以及样品间的管理。

第六条院各抽样部门负责抽样过程及样品运输过程中样品的管理,各检验部门负责检验检测过程中样品的管理。

第七条部门职责。资产设备部负责危化品和危害食品样品的处置,以及样品有偿处置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结算工作。

办公室负责样品销毁处置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结算工作。

财务部负责对样品处置收入的管理,以及支出费用票据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样品处置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负责样品赠予备案工作。

监督抽查类样品管理

第八条样品的获取。按任务下达部门对样品获取方式的要求执行。原则上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应当付费抽取样品,检验过程中产品无破坏,或经检验后仍能保持产品的完整性、各项性能指标和正常使用功能等情形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样品付费原则。在受检单位进行抽取样品的,备用样品原则上暂不付费,由受检单位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第八条规定的不需付费的从其规定。通过网络购买方式获取样品的,备用样品一并付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样和备样均应付费,并一起送达承检部门。

第十条样品付费规定。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的,抽取样品付费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核算;在经营企业抽取样品的,抽取样品付费按照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核算,抽样单产品信息应与实际购买价格一致。检验样品不需要付费情况的,由抽样人员向受检单位说明。

第十一条样品付费发票。样品付费时,受检单位应当提供销售发票或有效的凭证,并注明付费抽取样品数量、单价、总金额等情况。网络购买方式获取样品的,应打印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受检单位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备注中由受检单位进行说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样品购置费用申请。院抽样组织部门应根据抽检方案拟定购样预算,各抽样部门抽样前按预算方案向院申请借款。在抽样过程中产品单价或总额超过预算规定的,应提前向院抽样组织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再执行。

第十三条样品购置费用报销。各抽样部门应以每个任务为单位分别进行报销,除报销凭证以外,每个任务单独编制《购样明细表》,注明受检单位名称、抽样单号、样品名称、单价、数量、总价等相关信息,并与报销凭证及抽样单信息相吻合。由院抽样组织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进行报销。若《购样明细表》中批次与任务批次不一致时,应予说明。

第十四条样品的封样和运输。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防拆措施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加贴盖有抽样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封条。抽样人员、受检单位代表应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抽取的备用样品先行存放在受检单位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并保存影像资料。抽样人员应告知受检单位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抽取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通过物流方式送达院承检部门所在的业务科。抽样人员应采取有必要措施保证样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对运输、贮存有特殊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抽样人员在发送物流时,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样品交接的过程,包括交接时样品状态及封条信息,以及快递单据或物流信息等。

第十五条样品的接收。业务受理员按抽样单的内容,认真核对样品的数量,确认样品状态(包括外观、标识、型号规格等)及随样配件、资料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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