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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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

选举规程

目录

第一章选举准备 1

第一节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1

第二节推选村(居)民代表 2

第三节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 6

第四节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10

第五节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11

第六节召开选举工作会议 12

第七节选举宣传教育 12

第八节民主评议和财务审计 15

第二章选民登记 16

第一节选民资格 16

第二节登记程序 17

第三节选民公告 22

第三章提名确定候选人 25

第一节候选人的资格 25

第二节村(居)委会成员和候选人的名额 26

第三节提名确定候选人 27

第四节候选人资格审核 30

第五节公布正式候选人 33

第六节介绍候选人 34

第四章投票选举 35

第一节投票选举前的准备 35

第二节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46

第三节选举后续工作 53

第五章选举的其它程序 55

第一节另行选举 55

第二节第三次选举 58

第三节保障妇女当选的特别程序 60

第四节户代表和居民代表方式的选举 62

第五节违法的查处 64

第六节重新选举 66

第七节职务终止和中止 66

第八节辞职 67

第九节罢免 69

第十节补选 73

第六章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 76

第七章村(居)务监督机构的选举 78

第八章验收与总结 81

第一节验收 81

第二节选举文件立卷归档 82

第三节总结 83

后记 91

—PAGE1—

第一章选举准备

第一节成立选举工作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作出统一部署后,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县区)和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成立专门的选举工作机构。

市(县、区)选举工作机构

(一)选举工作机构的组成

市县区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由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组织、纪委监委、宣传、统战、政法、网信、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司法、审计、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法院、检察院、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

(二)选举工作机构主要主要职责

1.宣传有关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文件精神;

2.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情况调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的时间;

3.部署选举工作,培训选举骨干;

4.进行选举试点,总结试点经验;

5.设计制定选票、选民证、委托投票证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报表样式;

6.指导、监督选举工作,依法处理选举信访问题;

7.组织验收选举工作,总结交流选举经验。

二、乡、镇选举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由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领导及其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文件精神;

2.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上级选举工作方案,精准制定选举实施方案,确定各村(社区)的选举日;

3.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4.指导和监督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5.全面掌握选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依法处理选举问题;

6.接受和处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7.指导、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8.总结和组织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9.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如:汇总上报选举的有关数据、总结报告、资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二节推选村(居)民代表

一、村(居)民代表推选的时间、构成和条件

1.推选时间: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前推选产生

2.村(居)民代表的构成:村(居)民代表是组成村(居)民代表会议的主体,是村(居)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表者,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应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村(居)民小组长、退役军人、致富带头人等各方面的代表。村(居)民代表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居)民代表应当占村(居)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民族聚居的村(社区),各民族均应当有各自的村(居)民代表。

3.代表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社区)村(居)民;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主持正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长期在本村(社区)居住,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与村(社区)事务管理,主动为群众服务。

二、村(居)民代表的名额和任期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也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按分配名额推选,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一般不超过45人。居民代表由社区居民按每20户至30户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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