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实用实用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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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实用实用标准(试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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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根本标准

〔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根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根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局部医院根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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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局部妇幼保健院根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局部乡〔镇〕、街道卫生院根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X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X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局部门诊部根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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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局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根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局部村卫生室〔所〕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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