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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账户管理制度

篇一:同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

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

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

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

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本

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

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

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

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

(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

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

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

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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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

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

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

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

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

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

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

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

批后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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