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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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

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

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债券发行准入监管,提升审核透明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

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适用本指

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条件确认,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围绕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

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开展审核,重点关注

发行人公司治理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经营情况、资产负债

结构与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特定情形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及

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合理制定公司债券

申报发行方案,强化本指引所列重点关注事项的针对性信息

披露,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中介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做好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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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工作,评估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审慎

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第五条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全面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及核查职责。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公司治理与组织机构

第六条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被采取

强制措施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事件起

因、进展情况及其对自身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债务违约等负面情形,

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经营情况或偿债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的,发行人应当结合相关情形审慎确定公司债券申报规模,

原则上募集资金应用于偿还存量公司债券。

第七条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存在重大负面舆情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

自身偿债能力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负面舆情,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发行人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频繁受到监管关注或问询、面临大额

诉讼、存在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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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存在高比例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事项,可能

造成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稳定的,发行人应充分披露相关事项

对其经营、融资环境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第九条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

或变动比例较大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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