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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第1页
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办法,在原《XX
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试行)》(XX教〔20XX〕
5号)及相关工作量计算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教师
教学工作量及课酬计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教学工作量的认定
1.教师授课工作量:即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根据教学计划、
培养目标的要求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学生品德所付出的
劳动量。
2.考试工作量:是指教师检查和评定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
程度所付出的劳动量。
3.其他工作量:是指为完成教学任务,教学人员付出的辅助
教学工作量或其他劳动量。
二、教师工作量认定标准
1.专职教师每周的基本工作量为12学时。
2.公共课教师(包括数理部、思政部、体育部教师和完全讲
授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和大学语文课程的教师)的学年平均工
作量不得超过24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4节/周必须经教务
处同意后,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超过24节/周的工作量
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除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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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20节/周,确因实际需要超过20节/
周必须经教务处同意,由分管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超过20节/
周的工作量部分,不按超课时课酬计算工作量。
4.兼课教师需有教师资格证,经试讲合格且部门负责人同意,
方可授课。教学管理人员授课不得超过6节/周,行政管理人员
不得超过4节/周,超出部分不计课酬。
5.教师岗担任系主任(聘用教授按照人事处制度执行)、系
副主任、系主任助理的,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每周的基本工作量
以8学时计,超出部分计算超课时课酬。除毕业论文(设计)指
导以外的学年平均工作量不得超过15节/周。
6.计算超课时课酬时,学年总工作量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
学、实习实践指导、课程设计、课程与学年论文、毕业实践、毕
业论文(设计)指导等人才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
三、教师课酬计算标准
1.专职教师
助教(在读硕
职称讲师(硕士)副教授教授
士)
授课
专科本科专科本科专科本科专科本科
层次
课酬15元17元21元23元27元32元38元43元
标准/节/节/节/节/节/节/节/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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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标准
(2)相关说明
①专职教师职称由人事处依据相关文件鉴定。
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在规定
的职称评定时间内课酬参照讲师待遇。
2.专聘教师
助教(在读硕
职称讲师(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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