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他人藏匿致死凶器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犯罪-兼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办理的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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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藏匿致死凶器的行为并不一定就是犯罪

兼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办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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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但实际上却完全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是要坚持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

论文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罪刑法定,实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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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成某与邹某在老家系亲戚,在外打工时系师徒,并合租一室居住。2006年9月1日晚23时许,在租房附近的一美容店门口,成某因琐事与王某、高某等人发生争斗。打斗中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王某胸部和高某腹部等部位,致王某左肺及左肺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致高某的左肾被捅破后被摘除,经法医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当晚成某回租房后,邹某在明知成某用刀将他人捅伤的情况下,仍帮助将成某捅人用的弹簧刀藏于该租房门边的一“工”字砖下。2006年9月2日上午,当公安人员向邹询问有关本案的情况时,邹某表示自己睡着了,什么都不知道。但三小时后接受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时,邹某如实交待了其藏匿该弹簧刀等相关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将该凶器查获。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疑义。然而,对邹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却存在明显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罪。邹某明知成某系犯罪分子,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帮助藏匿凶器并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系包庇性质,符合《刑法》第310条所规定的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包庇罪。邹某所包庇的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法律论文,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其包庇情节已属严重,因此应以包庇罪追究邹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构成毁灭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是指作假证明包庇,但本案中邹某是帮助将伤人凶器藏匿后在接受调查时谎称什么都不知道,这一说谎的行为是从属于藏匿凶器行为的,其目的在于使该凶器不被查获,并非作假证明包庇,而属于毁灭罪证的性质,符合《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期刊网。邹某帮助毁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重伤的犯罪的罪证,情节严重,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藏匿凶器并在接受调查时说谎的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其随即主动认识并改正了错误,也并未给该故意伤害案的侦破造成太大影响,属于《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邹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邹某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邹某行为的性质不是包庇,而属于帮助毁灭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包庇是指“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毁灭证据,通常认为是指妨害证据的显现或者使证据的效力减少或丧失的一切行为[㈠]。据此,本案中邹某藏匿弹簧刀的行为就不是“作假证明包庇”,而属于毁灭罪证。其第一次受询问时也只是消极地谎称自己不知道什么,而并非积极地谎称其知道什么,其目的在于使藏匿的凶器不被查获。这种虚假的消极供述的只是其隐匿罪证行为的一部分,是从属于毁灭证据行为的,而不能认为是作假证明包庇。如果没有先前的藏刀行为,其即使是知道成将刀藏于何处,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其不知道,也只是知情不举,而单纯的知情不举不能以包庇定罪的[㈡]。

在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由于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当时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把帮助犯罪分子隐匿、毁灭罪证的行为作为包庇的行为方式之一[㈢]。这种做法虽属类推,但1979年《刑法》允许类推,所以并不违法。而1997年《刑法》取消了类推,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并在第307条第2款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此,如果再对帮助当事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以包庇定性,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使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能相区分。所以根据现行的刑法,对邹某的行为只能以帮助毁灭证据定性。

二、邹某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第第307条第2款所规定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而是属于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法律论文,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情节犯,而非行为犯。将情节严重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很明显,是为了限制其处罚范围,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因此并非只要是有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还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行。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谓情节严重当然应是指对法益产生严重了的侵害。帮助毁灭证据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第二节的妨害司法罪这一节中,因此认定行为人毁灭罪证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只能是从其行为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是否在客观上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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