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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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H00013330912017052200821

国泰财产(备案)[2009]N29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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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下列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二)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其它售出的商品存在缺陷所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停产、停业等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第八条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以加费承保:

(一)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在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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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以一年为期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如不足一年,或被保险人中途要求终止时,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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