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记》中礼乐关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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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记》中礼乐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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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菲

摘要:《乐记》是论述春秋战国时期乐教思想的重要儒家典籍,其虽以“乐”为对象进行著书立说,但它总是在与“礼”的结合或联系上论“乐”的。本文根据《乐记》中有大量的关于礼乐关系的记载,分析礼、乐二者的含义。《乐记》中“礼”“乐”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本文重点论述内容,两者之间以礼节乐、以乐和礼,达到礼乐相融。

关键词:乐记礼乐

:I206:A:1009-5349(2018)14-0067-02

一、礼、乐之释义

从说文解字来看,“礼”最早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从周代开始,“礼”显然已经超越了宗教仪式的范围开始向“礼制”转化,由“奉鬼神之事”向维护君主的等级伦理制度建构,形成周礼。周公制“礼”,使得“礼”的本质和功用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祭祀仪式延伸到了宗法等级制度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典章,并涵盖了社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社会发展,“礼”与“德”开始相联系,其内涵更加丰富,成为处理各种社会人际伦理关系的道德规范,如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统治者教化民众的重要工具和重要依据。春秋时期,“礼”成为儒家学派所推崇的伦理道德思想中的最高规范。在《乐记》中,总共有86处提到了“礼”,含义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讲,“礼”是指规范秩序、等级差别,它既指宗教祭礼仪式,也指伦理道德和政治、法律制度,起着辩异、达理、巩固秩序的作用。

关于“乐”须指出“礼乐”之乐与今天我们所讲的音乐有所不同,其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今之“乐”在于艺术形式以及艺术感染力的表达,《乐记》中“礼乐”之乐更重要的是强调其伦理社会教化以及和同功能。“乐”最早是原始社会中宗教、巫术等社会性仪式中的乐舞。西周时期,将“乐”进行了严格的等级规定。中国古代的“乐”包含了音乐表现形式、情感心理特征以及道德伦理的内容三方面,而其中“乐”所具道德性是古之“乐”最根本的内容,而“礼”“乐”的互动,正是为了实现“德”。“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乐”作为德之华,就要使“德”在“乐”中得到表现,认为只有此才能够将体现伦理关系的“德音”发挥触动人心的教化功能。《乐记》中“乐(乐)”主要有两层意思:其一,是音乐之“乐(yue)”,也就是通过有组织、节奏、规律的乐音来表达情感,表现社会现实的形式;其二,是指“礼乐”之“乐(yue)”,即指与“礼”相配的“乐”,也就是古代乐文化。与等级不同的礼相配的乐,是礼仪中的组成部分。总体来讲《乐记》中“乐”就指乐文化,它运用综合的艺术表现形态,与政治、伦理、德行相连通,起着和同的作用。

二、礼、乐之相辅相成

《乐记》在论说“乐”的教化功能中,也对“礼”“乐”关系做了思考,其认为只有与“礼”相配合,“乐”的功用才能发挥至极大,“礼”亦如此,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大致可体现为以礼节乐、以乐和礼、礼乐共融。

(一)以礼节乐

“节”,为节制之意,以礼节乐,就是指用礼来节制乐,礼乐统一。

首先,礼从“人心”节乐。音乐会使人快乐,但如果对乐本身没有规定约束,乐就成为穷尽人欲的手段,对社会稳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乐记》开篇便指出:“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感于物。”之后又指出:“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乐”具有主体性的特征,是人内心感情欲望的表达,如果人的好恶欲望不加以节制,不能反躬,则会灭天理,穷人欲,就会有犯上作乱、欺诈虚伪之心,作出纵欲放荡、胡作非为之事,所以必须“制礼乐,人为之节”。也就是说,对于表达感情的音乐艺术,应当用“礼”来加以节制,使之与“天理”的要求相符,不可超出“天理”的范畴。

其次,礼要从道德观念和内容上去节乐。“乐”要“礼以行之”,“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于乐”。对国君而言,不节制就是使得王道失也,对于民众而言,不节制就会丧志也。乐的内容必须符合常理要求,“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世。”乐之教化如同季节交替,如不适时就会使得世风日下。儒家学派认为郑音、宋音、卫音以及齐音均为淫溺之音,均是非“礼”的,对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君子对此类音应勿视勿听。只有多聆听由“礼”所节的“雅颂之乐”才是有利于君主和民众的,因此,“治世之音”才会使“政和”,而“亡国之音”只会使“政散”,使“民流”。

(二)以樂和礼

《乐记》曰:“乐者为同,礼者为异。”“礼主异,乐主同”,两者从不同角度来规范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建设一种等级分明而又和谐的社会关系。“以乐和礼”主要有两种表现:乐和人人、乐和天人。

乐和人人。“以乐和礼”就是通过“乐”在情感心理上使人们和顺融洽来调和由“礼”的等级差别制度和道德规范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差异。“乐和人人”使其已经超越了“音之和”的层次,而具社会道德伦理的意义和社会伦理学意义。从礼的作用效果来看,虽然儒家学派重视礼主敬,但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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