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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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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A:1673-0992(2010)10-190-02
摘要: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辩解。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
关键词:翻供;公诉;律师;证据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以往实践中,公诉人对于被告当庭翻供习惯于请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等措施,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颁布实施,新形势下公诉人应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呢?
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我们来具谈分析一下。
一、被告当庭翻供的常见事由
尽管不同案件被告当庭翻供的理由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一)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为由翻供。
刑讯逼供已成为当庭翻供的一项重要辩解理由,尤其是在直接证据较少的行受贿等案件中。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随着被告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也知道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在审判定罪量刑的最后阶段,被告人希望通过翻供改变自己的命运。有的称侦查人员体罚他,有的称侦查人员辱骂威胁他,有的称侦查人员精神折磨他等,称自己最后实在受不了,就瞎说的、乱编的、或者安侦查人员意思讲的,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
(二)因取证、固证的瑕疵而翻供。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的深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往往会导致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怀疑。程序性瑕疵的后果轻则导致部分情节不能得到证实,重则导致关键性环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成为“疑案”。
(三)按照事先的串供事由来翻供。
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被告人还可能采用串供的方式。例如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进行串供,羁押在同一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扔纸条的方式串供等。
(四)以证据锁链的不严谨而翻供。
公诉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这不但要求每一个证据都是确实无疑的,而且这些证据还必须达到足够的数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链条中,如果存在脱漏的环节,或者关键细节上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其他可能就不能定罪。因此,辩护人与被告人往往就会想方设法抓住某个漏洞而故意夸大。
二、当庭翻供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被告人畏罪、侥幸心理。
被告人交待了犯罪事实后,因为认识到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担心失去自由甚至是生命的畏罪心理逐渐加重,自以为可以找到开拓罪责的合理理由,认为翻供有可能蒙混过关,减轻罪责,导致翻供率居高不下。从翻供的主体来看,再犯翻供多于初犯,在押犯多于非羁押犯,可能判处死刑、无期等的重刑犯多于轻刑犯,职务犯罪者多于非职务犯罪者。
(二)律师法的颁布与实施。
首先,律师会见权的加强,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更难突破,强化了拒供心理,从而增加收集证据的难度。
其次,近乎全部卷宗的阅卷权使得辩护人有更多机会发现侦查卷宗中的瑕疵,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全案的证据弱点、薄弱环节以及案件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这就为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同案犯之间进行串供翻供提供了条件。
(三)现行侦查卷宗制度的不足。
1.并非所有案件的所有讯问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2.侦查机关普遍采取“情况说明”的方式来证明发破案情况和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和侦查期间的表现情况。由于情况说明是由侦查人员出具,不可避免带有主观因素,公诉人也就难以审查侦查期间是否具有诱供和违法取证情况。
3.实践中侦查人员处于胜诉的目的,对于嫌疑人的无罪供述和辩解可能不作讯问笔录或不记入讯问笔录中。
三、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一)当庭翻供的审判程序处理。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庭审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现行进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也就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前置。被告人当庭翻供主要是涉及非法言词证据中的被告人供述。
(二)非法言词证据范围、法律效力、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程序安排
1.非法言词证据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非法言词证据法律效力。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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