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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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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承载的是中国同沿线各国一同发展的美好希冀,随着该倡议持续深入进行,各国间经济交往频次更高,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客观上,沿线国家的国情各异,在政治政策、经济制度、税收体制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导致税收风险难以避免,其中较为典型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也愈加严重。本文结合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理论,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进行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点应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国际重复征税;税收管辖权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理论

(一)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之争

国际重复征税是一种由国家之间税收衔接问题而致的税收风险。一般而言,国际重复征税意指是在所得税方面的重复征税,可能是双重的或者多重的。国际重复征税会涉及到多个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涉及到一个或者多个跨国纳税人。在学术上,对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仍然存在争议和分歧,分歧点主要在于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是否单单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抑或是涵盖着所有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1.经济前提

经济乃税收之本源,在经济全球化相互依存加深的大背景下,商品、资本以及市场的国际化发展,使不同国家间经济交往日趋频繁,跨国公司的数量不断上升,国际贸易稳步发展,让纳税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收益。在跨国经济活动与日俱增的情形之下,我们所面临的国际经济关系更为复杂,同时,因国情各异,各国经济政策迥异,税制体系等方面都不同,容易导致产生经济利益矛盾,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2.法律基础

法律是税收的表现,税收管辖权背后所显露的是一国的税收主权,人们会有天然的利己性,国家亦然,各个国家出于对本国经济和财政利益的权衡,在税法上会选择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选择所带来的影响不仅及于本国国内,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税收矛盾与冲突。出现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根本原因归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抵触。在理论上,大部分国家的税法上同时主张的两种征税原则,一为居民税收管辖权,二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基于这两种管辖权的基础进行征收,对应的国际法当中的管辖权依据就是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重复征税的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分析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自2013年提出,至今已到第八个年头,我国一直致力于同沿线国家达成一种互利共赢的伙伴关系。2013年肇始我国步入了以主动布局为特点的、全方位的对外开放升级期,在国家鼓励“一带一路”和企业“走出去”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实现了从“资本净输入国”到“资本净输出国”的转身。按我国官方《2019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相关信息显示,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稳步增长,到2019年尾我国有多于2.75万家境内投资者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近4.4万家,在沿线国家设有境外企业超过1万家,2019全年实现直接投资186.9亿美元,同比增长4.5%,占到同期流量的13.7%。这些数据可以说明“一带一路”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在带动沿线经济发展上取得了成效颇著。

当前,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我国既支持国内企业对沿线国家进行投资,也乐意接受沿线各国的企业到中国投资,以实现贸易互通、资金融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彼此之间的经济交往更深入、更密切,成为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外部经济原因。“一带一路”建设在给经济发展合作带来正向、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更多的重复征税现象。但是,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一带一路”战略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该战略的推进过程中确实加剧了重复征税问题,但是也使我们更加重视重复征税,积极采取应对之策,有针对性地及时调整国际税收体系与政策,使之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消弭不利影响。

一直以来,国家间税收协定用于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83年中日签订了第一个专门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至今,我国仍在积极努力拓展税收协定网络。按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披露数据,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107个,其中有部分仍未生效,已签署的其中沿线国家数量有54个。签订税收协议既可以避免“走出去”的企业在他国受到重复征税,也可以为国与国相互之间的税收抵免提供可能。从整体上看,全球有200多个国家、地区,但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覆盖面并不全。单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部分国家尚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没有税收协定,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跨境投资时就不能适用其税收优惠政策,重复征税的风险在所难免。

在国际上,各国为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做法主要是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大部分国家采取稅收抵免法,优势便是它既肯定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也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以两全纳税人居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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