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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特许律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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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特许律师制度自《律师法》2007年修订以来由于配套规定的不健全而至今未发挥作用。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通过明确准入标准、严格考核方式、限定执业范围以及对名额的按需分配等方式对特许律师制度加以完善,使之成为能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以及专业律师评定制度相配套的律师制度。

关键词:特许律师;司法改革;律师制度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为了将律师制度改革与现阶段的司法改革相衔接,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改革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而“尘封已久”的特许律师制度也应当在律师改革中开始真正发挥作用。

一、特许律师制度背景及发展前景

(一)特许律师制度出台背景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在《律师法》第八条中规定了特许律师制度。特许律师,与常规的“通过司法考试—实习律师—实习期满转为执业律师”的律师成长道路不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有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可以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門的特许,成为一名律师。特许律师制度的出台是出于诸多的现实需求。

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模式已经从过去的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化,服务业现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产业,这些变化同样意味着我国转型时期的经济对律师、对法律的需求更加突出。作为律师服务行业中的紧缺人才,为了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特许律师队伍更有存在且壮大的客观需求。

2、吸引海外人才归国

人才竞争是21世纪的主题,而我国频繁出现的人才外流现象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才争夺战中处于被动局势。为了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回国担任律师,特许律师制度将准入资格进行放宽,允许在国外有多年执业经验,但未参加国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才申请在国内执业。

3、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更多地表现为专业和能力上的差别。[1]而在法律人的职业分工上,仅以部门法进行分工已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比如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已经催生出各类专业的律师,当事人也更倾向于求助专业律师以解决纠纷。但细化至某些特殊领域可能存在专业律师人才紧缺的情况,需要从这些领域中寻找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人才来补足空缺。

(二)特许律师制度与司法改革新形势

1、特许律师制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

司法考试在采用“民主主义”(不限制专业)的十多年间饱受诟病。[2]2015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加以限制,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学或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没有法学学历背景的则需要获得至少学士学位并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意见》出台意味着今后从未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且从事法律工作未满三年者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将会导致未来律师行业中非法学类专业人才的锐减。而特许律师制度如若施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能够为律师行业源源不断输送集特殊专业能力与法律知识的紧缺人才。[3]

2、特许律师制度与专业律师评定制度

2017年3月31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与遭受热议的“律师分级出庭制度”[4]不同,其旨在对律师专业水平进行评定以适应律师专业化分工的大趋势。该政策与特许律师制度分工细化的宗旨不谋而合。律师在擅长的领域中逐步成长为专家型法律工作者,既能满足社会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又能使律师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二、我国特许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律师法》第八条及其配套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特许律师制度的规定的确存在诸多缺陷。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才使得该项制度遭到法律界的强烈反对。

1、准入标准不明确

特许律师制度的准入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具有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申请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由该专业领域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出具,上述组织的证明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核还是实质审核未进行规定,特别是对于海外回国人才若采用书面证明的方式存在着欠缺;对工作年限十五年的计算标准也未进行明确,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五年是采用连续计算的方式,还是累计计算的方式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2、考核方式单一

特许律师未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法学专业水平的高低难以得到检验。除此之外,关于《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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