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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法律化分析

论文摘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与

道德相为表里,甚至融为一体。在今人看来

纯属道德范畴的事情,恰恰正是传统法律重

点制约规范的对象。加强对传统社会中道德

法律化的研究,特别是对道德法律化在中国

传统社会中的表现、历史演变及形成的原因

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客观评价传统法律体系

的历史作用及对现实的影响。

一、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与特征分析

探究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必须先探究“德”

或道德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内涵。《康熙字典》

引《正韵》言:“凡言德者,善美、正大、

光明纯蛇之称也。”《说文解字》释“德”

为“登”。段玉裁注“俗谓用力徙前曰

德”。总结古人对“德”或道德的解释,概

括地说,“德”便是努力向善。道德是一个

十分复杂的体系,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

征,不同的阶层亦有不同的标准。由于道德

内容十分丰富,所以道德法律化的内涵也十

分复杂。道德法律化中的“德”,一是相对

法律而言,德是目的。这一点在西周表现得

尤为突出,周初统治者认为夏、商“不敬其

德,乃早坠厥命”。鉴于夏、商的教训,统

治者认为为政必须以敬德保天命为目的。于

是,用刑用法必须要合乎“敬德”的原则,

这就是《尚书》中《康浩》与《多方》中屡

次提到的“明德慎罚”。孔子及后世儒家亦

将道德作为追求的目的。与战国法家欲建立

皆有法式的“法治”王国相比,孔子及后世

儒家要建立的是道德的王国。在道德王国中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善美的人情来维系,

整个社会充满了和谐;“父子有亲,着臣有

义,夫妇有另叮,长幼有序,朋友有

信。”(《滕文公》)人人以仁待人是道德王

国的特征。二是相对法律而言,道德是一种

更高明的治国手段。孔子言:“导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

礼,有耻且格。”(《为政》)作为治国手段,

“德”的高明之处在于可以预防犯罪,可以

标本兼治,可以使人知耻而不为非。由于

“德”同时具备目的与手段两重性,所以以

道德为原则的道德法律化势在必行。道德法

律化使中国传统法律具有了以下显着特征:

首先,“人情即法,情重于法”。中国以“礼

仪之邦”而着称于世。礼重家族、重亲情。

父子、兄弟、亲朋、故旧、门生、故史方方

面面的人际关系将人们置于“情网”之中,

这个情网不仅泯灭了个人性格的发展,而且

足以形成抗衡国法的力量,道德源于人情,

道德法律化实质上是以道德为法律之灵魂。

自汉代后,立法、司法是否能体现人情,成

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标尺。“人

情即法”表现在法律中有诸多由体现人情

的条义,如不孝、恶逆、存留养亲、亲亲相

隐等;“情重于法”则表现于司法实践中对

烈女、孝子、侠客等的开释赦免上。“凡听

讼理狱,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

重之序,测浅深之量”(《公平》)。唐代魏

征如此精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色。

其次,“有其法尤贵有其人”(《刑制总

论·唐》)。在中国古代社会,法的建设位

居次位,“人”位居首位。《荀子·君道》

中言:“君子者,法之原也。”在中国古代

认为有君子则有良法。如孔子所言:“其身

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子

路》)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不只是看法律自

身的完善与否,同时更要看执法之人自身的

道德品行。许多孝子、清官、循吏断案不仅

能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而且还能起到教育一

方民众的作用,原因在于其自律与自身的表

率作用。在传统社会中,君主、官吏的道德

修养与素质远远重于设法立制,百姓对圣

君、清官的信赖也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任。

再次,“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刑

法志》)。在中国古代社会,设法立制的最

终目的不在实现“法治”,而在实现“德

治”,这也正是道德法律化的动力。由于小

农经济及宗法社会结构的制约,中国古人的

理想国中总是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以

暴力为后循的法与刑只是有备无患的虚设

之器。不仅孔子主张“胜残去杀”(《子

路》),“必也使无讼乎”(《颜渊》),就

是道家、法家也无不将“去刑”作为追求的

理想。消除人为法,是道家“大道既成”的

标志之一,法家亦表明使用刑罚的目的在于

消除刑罚:“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禁

令》)“无讼”思想使讼事的多少成为社会

治与乱、政治清明与昏暗的标志。量,道德

源于人情,道德法律化实质上是以道德为法

律之灵魂。自汉代后,立法、司法是否能体

现人情,成为人们评判君主、官吏及法律的

标尺。“人情即法”表现在法律中有诸多由

体现人情的条义,如不孝、恶逆、存留养亲、

亲亲相隐等;“情重于法”则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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